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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 第9号 2015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 第48号 2019年8月22日修正)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工作内容: (1)登录申报系统 (2)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3)领取申报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