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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2015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9】 23号 ) 第十三条 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建设生态保护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应在确保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环境不破坏、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提出保护和修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