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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工作内容: (1)根据企业提供的设计资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预评价报告 (2)在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试生产阶段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