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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工作内容: (1)对企业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原辅料等情况,并编制评价方案 (2)识别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进行采样、检测 (3)实验室进行样品分析 (4)分别对企业平面布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5)完成评价报告的初稿,经过专家审核出具正式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