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工作内容:
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每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和职业健康体检的情况,将企业的情况上传至申报系统,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