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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五十一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六)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高危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